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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3-03-1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规模发展的要求,为保证在规范运作的前提下,更为行之有效的履行经营决策程序,公司对《章程》中的董事会决策权限进行适当调整,便于与之战略发展相匹配。
     原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为:单项投资运用资金总额在公司净资产的 10%以下。超过前述投资额的项目应当报股东大会批准。
     本条前款所称风险投资的范围包括:证券、金融衍生品种、房地产、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及其他公司经营范围外的高新技术项目等。
     除上述情形外,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限为:
     (一)单项金额在公司净资产 10%以下的投资,包括股权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等,但涉及公开发行证券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经股东大会批准;
     (二)单项金额人民币 20000 万元以下,融资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在 65%以下的借款;
     (三)累计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下的资产抵押、质押;
     (四)除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五)涉及资产处置(包括收购、出售、置换、清理等)或关联交易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修改为: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为:单项投资运用资金总额在公司净资产的 20%以下。超过前述投资额的项目应当报股东大会批准。
     本条前款所称风险投资的范围包括:证券、金融衍生品种、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及其他公司经营范围外的高新技术项目等。
     除上述情形外,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限为:
     (一)单项金额在公司净资产 30%以下的投资,包括股权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等,但涉及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证券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经股东大会批准;
     (二)单项金额人民币 20000 万元以下,融资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在 65%以下的借款;
     (三)累计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下的资产抵押、质押;
     (四)除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五)涉及资产处置(包括收购、出售、置换、清理等)或关联交易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修改内容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三月十五日